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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讨债
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法人(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接受债权人的委托,由代理人实施向债务人讨债,叫做“委托代理讨债”。其主要特点是:债权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委托他人催讨债务,债权人对讨债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讨债,后果由债权人承担。代理人可以由公民充任,也可以由法人充任,可以是亲属、朋友、职工、合伙人、其他非当事人和法人单位。讨债是一种费时、费力、耗财,必须具备一定专门知识和技巧的活动,委托代理人讨伐的意义就在于能充份地发挥某些人、某些单位在讨债方面的优势,降低“讨债成本”,提高“讨债效益”。同时让债权人从债务纠纷中解放出来。在吉林省,活跃着一支由几个中年妇女组成的“女子清欠队”,他们不靠如花的容貌,窈窕的身材,而是靠一股子韧劲,一种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决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两年内为吉林吉化集团清回700万元欠款。曾请这支清欠队帮助要账的吉林省染料厂厂长说:“短短几个月,她们能为我们要回50万元欠款,真让人佩服。几年来,我们也多次派人去要过账,但从来没有这么大的成绩。” 实施委托代理讨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代理人应是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精明强干,具有一定讨债知识或优势的公民或法人。(2)代理权限应当明白无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的结果是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的,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就必须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可以口头表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凡重要的委托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即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并应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要求公证的,还应进行公证。(3)被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活动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讨债的指导和监督,纠正可能发生的越权代理、违法讨债,避免发生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