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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拟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原标题:《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拟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本报讯23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我省拟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新规拟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2005年我省颁布实施《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的需要,新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更加完善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着力就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提出了一些新规定。
草案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便于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约束,实现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督。
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同原条例相比,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根据从业人员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草案规定,高危项目的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管理必须以安全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同时规定,城市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纳入应急救援预案
同原条例相比,草案完善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分别对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预案、预案演练、救援措施以及相关医疗费用等方面做了规定,并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纳入应急救援预案。
细化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制度,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四级管辖”和必要时的“提级管辖”制度以及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并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了细化。
同时,草案也明确了社会公开原则,事故结案一年内,负责调查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